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单位需要选择工程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时,应当通过下列方式确定(依法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除外):
(一)工程承包商选择。对工程预算在3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相应类别库中随机选择3家以上进行邀请招标。
对工程预算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预先确定合同价格后从相应类别库中随机选择1家直接发包;或者由交易中心按专业进行排序使用。
(二)中介服务机构选择。对中介服务费用预算在10万元—50万元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相应专业库中随机选择3家进行邀请招标。
对中介服务费用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在预先确定合同价格后从相应专业库中随机选择1家进行直接发包;或者由交易中心按专业要求进行排序使用。
(三)对施工单项合同估算超过100万元、中介服务费用估算超过50万元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若资源库中有相应资质的承包商或中介服务机构,经区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从资源库中选取。
第十三条 同一项目中同一中介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编制和审查服务。
第十四条 工程承包商或中介机构选择确定后,项目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承包商或中介机构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相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入库单位入库后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更换人选必须满足相应的执业能力要求和入库投标时的承诺,并提前向相关牵头部门书面报告。人选更换后该单位两个月内自动失去被选择机会。
第十六条 邀请招标及在资源库中选择承包商,必须在区公共交易中心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