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专家评委会成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依法对政府采购投标文件进行公平、公正、认真、详实的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给予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价、比较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五)不得以个人意见诱导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针对某一评标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述自己的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综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