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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章 评标专家

2022/07/1618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拔、确定物业服务评标专家组成人员,建立评标专家库、专家档案和相关微机管理系统,监督招标人抽取专家,详细记载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对评标能力、廉洁公正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物业管理、建筑工程管理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熟悉物业管理和招标投标方面的政策法规和相关业务

第三十七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选拔、确定物业服务评标专家组成人员,建立评标专家库、专家档案和相关微机管理系统,监督招标人抽取专家,详细记载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对评标能力、廉洁公正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物业管理、建筑工程管理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熟悉物业管理和招标投标方面的政策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能保障时间参与物业服务评标评审。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九条 聘任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颁发聘书。专家有关情况应当存档备查。

评标专家聘期一般为三年,期满后对符合条件的重新进行认定。

第四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违反规定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相关信息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

(五)因身体健康状况、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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