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据《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部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对14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2部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将《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本市道路和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完善城市基础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道路或者管线工程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建设,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恢复原貌;对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长春市殡葬管理办法》、《长春市道路和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