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全区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定全区中长期供水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区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负责全区乡(镇)供水工作。
(三)负责全区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保护规划,审定水域纳污能力和排污口的设置,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负责全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全区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防治水旱灾害。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编制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五)负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编制节约用水计划,负责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全区水利设施、河道及堤坊的管理和保护,负责全区河岸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全区水利工程规划、立项、申报和实施监督工作,负责全区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负责全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七)负责全区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督、检查工作。
(八)负责农村水利工作。负责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全区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区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
(九)负责全区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水事纠纷,负责全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区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区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开展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全区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对全区执行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的监督实施;负责全区水利统计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渔业、渔政、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负责全区渔业资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指导水生生物病害防控工作。
(十二)配合区公安局,参与全区重点水利设施、防洪险段的治安保卫工作。
(十三)承办郊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