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阜阳市城市绿化条例》已于7月29日经安徽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阜阳市行使立法权后,首批颁布的两部地方性法规。
8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阜阳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介绍了两《条例》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等。
《阜阳市地下水保护条例》:治理超采和污染遏制地下水严重超采
据了解,阜阳市水资源紧缺,人均水资源量是全省的1/3、全国的1/5,部分地区地下水取用水量超过地下水的安全开采量。
《条例》明确,地下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总量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区域,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用地下水的,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擅自取用地下水的,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凿新取水井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破解地下水污染
由于工业污水、生活污水的排放,以及农业生产中高毒农药的使用,我市部分地区地下水资源水质恶化。
《条例》规定,禁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农业等部门应制定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使用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测,建立健全综合防治运行机制,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地下水;环境保护、商务等部门应监督企业完成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藏开采区以及垃圾填埋场等区域防渗处理,完成加油站点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或者防渗池设置,完成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封井回填等。
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