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水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区实际,研究拟定全区水务工作的政策,组织起草有关水务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全区水务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与有关部门配合研究拟定全区水利投资计划;负责全区水利规划、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的起草、审查和上报工作,并组织实施。
3、统一管理全区水资源。组织开展全区水资源规划、开发利用、保护、配置和节约使用工作;制定全区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区国民经济规划、城市规划及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中有关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全区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
4、拟定全区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行业用水定额,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区节约用水工作。
5、按照国家和省、市、区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组织监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6、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及水行政执法;负责水政监察队伍的建设管理;协调并仲裁部门和乡镇、街道办事处间的水事纠纷;组织指导全区水务系统水法规宣传工作。
7、负责全区水务行业管理,拟定水务行业有关标准、定额、规程、规范;推行水利建设的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发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负责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8、组织指导全区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管理区属重点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重要水利工程。
9、组织协调全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区农田排灌、节水灌溉和缺水地区人畜饮水工作;主管全区水土保持工作,指导全区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0、指导全区水务系统贯彻有关水务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政策以及各项水规费的收交、使用、监管;指导全区水务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实施监管。
11、负责全区水务科技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及对外交流;指导全区水务职工队伍建设。
12、承担全区防汛抗旱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洪工作,对主要河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
13、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