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测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起草有关本市城市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引导城市建设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有计划、有秩序、有步骤地进行。
(二)承办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1227.26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报批和实施,组织编制审查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包括旧城改造、城市交通、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消防等)和城市设计。
(四)负责审批已编制了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核准城市分区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
(五)依法对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防城港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市区包括:防城城区(含河西工业区)、中心城区(含防城城南、市级中心区和公车工业区)、港口城区和企沙工业区、江山半岛旅游度假区。近效区包括:防城镇的佛堂村、那天花范村、石岭村、三波村、丹竹江村、黄竹塘村、鲤鱼江村、大王江村;港口区的公车镇、企沙镇、光坡镇和江山乡;远效区包括:滩营乡、茅岭乡、华石镇。总面积为1227.26平公里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提出调整方案,负责对城市规划区1227.26平方公里的用地实行规划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的的踏勘,初审及选址定点。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对城市规划区1227.26平方公里范围内地上地下的各种建设工程规划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的具体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性指标以及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等实施审核和管理;受理建设工程的现场验线、验查基础以及规划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管理。
(七)依法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管理,及时纠正一切违反城市规划和法规、制度要求的行为,查处违法建设案件;以法人资格对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诉讼案件进行应诉、答辩或复议。
(八)负责全市建制镇(含建制填)以上城市规划行政和法制管理工作、指导各县(市)城市规划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
(九)负责管理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局系统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专业技术职称的审查、审批和报批;负责局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和局政风行风建设。
(十)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