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监督实施我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和制度;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监督管理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城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组织编制本届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并对各镇(街道办)和有关行业环境保护责任目标进行指导协调;检查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负责全市党政领导环保实绩考核的协调、综合工作。
(四)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五)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污染治理资金。
(六)监督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示范区建设。
(七)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工作;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动我市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信息管理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九)组织、指导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保法律法规和环境科学知识;组织交流和推广环境保护先进管理经验。组织开展本辖区环境保护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的工作。
(十)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有关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和环境行政应诉工作;办理市人大、市政协交办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议案、建议和提案。
(十二)负责管理局直属单位,指导各镇(街道办)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