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规范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保障、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建筑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全盟住房和城乡建设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和实施办法;
(二)承担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拟订廉租房政策和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报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拟订全盟住房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研究提出住房制度改革重大问题的建议,指导全盟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承担组织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的责任。拟订全盟城乡规划的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全盟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盟城镇体系规划,负责盟行政公署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五)承担监督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责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全盟统一定额;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监督执行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并监督实施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评估,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监督执行全盟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提出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七)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盟建筑活动,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拟订勘察设计、施工、建筑内外装饰装修、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指导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城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等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城镇规划建设监察,管理城市规划建设档案;拟订全盟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组织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盟村镇规划编制、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全盟重点镇的建设。
(十)承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组织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的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房屋和市政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拟订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盟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二)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确保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盟住房公积金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盟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
(十三)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盟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