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陕西省防震减灾"十二五"专项规划区域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管理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地震局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主要规范项目实施中的组织、进度、质量、招投标、档案、验收等环节的工作。
第三条 项目分宝鸡、渭南区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和省应急现场工作队伍建设分项工程。
其中宝鸡、渭南区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分项工程分为救援车辆采购改装和救援设备装备建设两个单位工程。
第四条 省应急现场工作队伍建设分项工程全部由省财政投资;救援车辆采购改装单位工程主要由省财政投资,救援设备装备建设单位工程主要由宝鸡、渭南两市财政投资。
第五条 项目遵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管理和实施,实行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按照"统一设计、分项实施、各负其责、统一验收"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实施执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陕西省地震局是项目的法人,对项目的组织实施全面负责。
项目由陕西省地震局重点项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主管局领导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工作;应急救援处作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
陕西省地震应急中心总体负责项目实施。
省应急现场工作队伍建设分项工程由省地震局应急救援处组织实施。其中,队伍的划分组建、成立、管理制度等由应急救援处会同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地震局(办)实施,队伍的技术装备由应急中心负责实施,应急通信指挥车的采购由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震局(办)负责实施。
宝鸡、渭南区域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分项工程,由应急中心在征求市地震局、消防部门意见基础上,统一设计实施方案,经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分别由省地震局应急中心和宝鸡、渭南两市地震局负责实施。
第九条 应急救援处职责
1.负责组织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
2.负责项目质量、进度的管理;
3.负责组织编制年度任务、支出预算;
4.审核项目招标采购方案,参与对外合同、协议的审核;
5.负责初审项目预算内的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
6.负责项目实施中相关事项的协调;
7.负责与各地市签订单位工程实施承包协议;
8.负责组织专项验收、交工验收,协助竣工初验和竣工验收相关工作。
第十条 应急中心职责
1.成立项目实施组,明确负责人,组织项目实施;
2.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概算,提出工程的总体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
3.负责按照年度下达的任务和预算,按进度要求完成实施任务;
4.确定专人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档案收集工作;
5.负责起草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对外协议、合同等;
6.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项目实施中形成的固定资产登记、出入库等工作;
7.向应急救援处报告每月工程进展情况,提交工程年度实施情况自查总结;
8.负责整理、撰写、提交建设单位工程验收所需的报告资料;
9.参与项目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地市地震局(办)职责
1.宝鸡、渭南市地震局分别负责两市财政投资的落实;
2.宝鸡、渭南市地震局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会同市消防部门实施救援设备装备建设单位工程,负责救援设施装备建设单位工程的合同签订、招标采购、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移交等具体实施工作;
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地震局(办)负责应急通信指挥车的采购实施工作,负责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签订、招标采购、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项目验收、资产移交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其他部门职责
1.发展与财务处负责投资、会计、财务、资产、招投标等方面的管理;
2.办公室、宣教中心负责项目档案方面管理;
3.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项目审计监察工作。
第三章 招标采购和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招投标制。
省级财政资金所涉及项目建设内容招标采购工作由发展与财务处组织;其中,应急通信指挥车采购由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地震局(办),在发展与财务处的指导下,按照当地政府招标采购有关规定自行实施。
宝鸡、渭南市级配套资金所涉及项目建设内容招标采购工作,在省地震局发展与财务处指导下,由宝鸡、渭南市地震局按照当地政府招标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招标采购方案内容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实施。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固定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办理资产登记入库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将项目实施所形成的固定资产移交使用单位。
省级财政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移交工作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项目实施机构配合;宝鸡、渭南市级配套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移交工作由宝鸡、渭南市地震局负责。
第四章 质量和进度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实行全过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质量终身负责。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依照实施方案、技术标准、合同协议等,严格控制项目实施过程,落实项目实施过程各环节的质量保障措施,确保装备质量、技术指标等符合项目实施方案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 装备设备交货时必须进行开箱验收,开箱验收由归口管理部门、发展与财务处、审计纪检监察处、项目实施单位、供货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明确项目进度要求。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进度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每月25日前将项目实施进展报告和经费使用报表报归口管理部门和发展与财务处;根据项目进展,形成半年、年度报告,及时报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应急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
应急中心主要负责收集、整理、归档项目立项、设计、实施、验收等各环节的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实施机构设置、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管理文件、相关会议记录、各种报告;各种审批批复、实施方案及修改过程中产生的文字材料;政府采购、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经费预算、经费结算、资产交接;变更申请、批复;验货记录、图片、照片;财务、质量管理材料;检查、评审、验收等意见;竣工报告、技术报告等;图纸、凭据;仪器设备说明、合格证书等各种载体档案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地市地震局(办)负责收集整理由本单位实施的项目内容相关档案材料。主要包括:相关会议记录、各种报告;各种审批批复;政府采购、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经费预算、经费结算、资产交接;变更申请、批复;验货记录、图片、照片;财务、质量管理材料;相关检查、评审、验收等意见;图纸、凭据;仪器设备说明、合格证书等各种载体档案材料。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项目管理中产生的相关档案材料。主要包括:管理制度、文件、专题会议记录及纪要;项目相关检查、咨询、论证、专题验收的意见;项目实施方案、年度投资计划和支出预算、技术变更及概算调整;项目专项验收、技术验收、交工验收等各种载体档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 发展与财务处负责收集项目立项、可研、初设阶段形成的材料;项目管理制度、文件,项目领导小组文件、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工作检查;项目招投标文件;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资料;项目竣工初验、竣工验收等各种载体档案材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交工验收前,地市地震局(办)、归口管理部门、发展与财务处分别将本部门(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的档案资料统一交应急中心。
应急中心负责对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在项目专项验收前向宣教中心提交档案专项检查申请,并根据检查意见对项目档案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专项档案检查和专项验收合格后,应急中心负责向办公室提出项目档案交工验收申请,并根据验收意见对项目档案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竣工初验和竣工验收。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分为专项验收、交工验收、竣工初验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专项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十九条 竣工初验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组织。竣工初验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竣工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立项依据、主要内容、要求、施工情况、主要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等。由应急中心负责编写,各项目实施单位配合。
2.技术报告,主要包括采用技术指标、技术性能、测试情况等。由应急中心负责编写,项目实施单位配合。
3.财务报告,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经费决算、仪器设备清单、投资效益分析等。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编写。
4.档案报告,主要包括施工设计报告、工程任务合同和实施方案、申请与变更批复、合同文档等。由办公室负责编写,应急中心配合。
5.财务审计报告,由纪检监察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审计并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竣工初验通过后,由发展与财务处负责向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提出对项目全面竣工验收的申请。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