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及调压器等;
(四)燃气燃烧器具是指民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1995年6月8日颁布《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