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区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和全区质量总体水平,切实增强全区经济社会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及省市各级关于实施质量战略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隆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隆阳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以下简称“区政府质量奖”)属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追求卓越绩效,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环境质量管理水平高,自主创新能力强,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隆阳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公共服务组织。
第三条设立区政府质量奖的主要目的是建立和完善质量激励机制,通过宽领域、多层次、高效能的质量奖励制度,扩大社会组织参与,推动全区各企业和组织形成“崇尚质量、追求卓越”的价值理念。
第四条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评审。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每年组织评审一次,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原则上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每年度不超过5家,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均达不到评审标准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六条企业或组织获区政府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获奖满三年可自愿提出复评申请,不占当年名额。申请复评的企业或组织,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复评合格后重新颁发质量奖奖牌、证书,但不再给予物质奖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为确保质量奖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区人民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工作副主任和市质监局隆阳分局局长担任,其他成员由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在市质监局隆阳分局,评审办主任由市质监局隆阳分局局长担任。
第八条评委会聘请政府机关、纪检监察、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有关方面的质量专家、学者、专业人员为政府质量奖评审员,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提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区政府质量奖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评审办负责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评审员选拔、培训、考核,建立评审员库及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评审组;
(三)制定区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区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区政府质量奖申请;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四)向评委会报告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负责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五)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先进方法;
(六)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十一条评审组由5名或5名以上奇数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二)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二条评审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五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知识和方法,熟悉经营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掌握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实施细则、管理制度等评审方法、技巧和要求,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独立判断能力;
(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隆阳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三年以上的企业或组织;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三)认真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国家标准,质量效益突出;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绩效,经营规模、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区内同行业前列,最近二年未发生亏损现象;
(五)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云南名牌、保山名牌、云南著名商标、保山知名商标的企业或组织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六)近三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设备、伤亡、火灾、爆炸、环境、公共卫生及其他责任事故(按行业规定)及服务质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违法纪录;
(七)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获得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学(协)会推荐。
第十四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区政府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质量政策的;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的;
(三)近三年出现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严重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公共卫生、环保事故及服务质量、劳动保障等重大有效投诉的;
(四)近三年内参加各级质量奖评定活动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
(五)近三年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五条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企业或组织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四章评审标准及方法
第十六条评审标准是区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评审标准应体现先进性和科学性,借鉴和吸收国内外质量奖有关评审标准。
第十七条区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制定,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
第十八条为保证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行业主管部门可按行业类别制订和发布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生产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区政府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九条评审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实践的发展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二十条每年度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前,由评审办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网站上公布本年度区政府质量奖的申报起始、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填写《隆阳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申报表》,按照区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撰写提交自我评价报告,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学(协)会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评审办受理。
(二)材料审查。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提交的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初选名单,并形成初审报告。
(三)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交申请企业或组织确认,现场评审结束后5天内提交评审办。
(四)综合评价。评审办对材料初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后,写出综合评价报告,提出区政府质量奖审议候选名单。
(五)评委会审议。评委会根据评审办的综合评价报告,对入围企业或组织进行审议表决,经评委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确定为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六)公示。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在市、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部门网站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15天。
(七)审定批准。经公示通过后的拟奖名单,报区政府审核后,由隆阳区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区政府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获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区政府授予“隆阳区人民政府质量奖”称号,并给予5万元奖励,颁发证书和奖牌(奖杯),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其先进典型事迹。
第二十三条对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追求卓越绩效、改进质量、技术创新、检验检测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区政府一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每年从新型工业化基金列支30万元作为区政府质量奖所需专项工作经费及奖励资金。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审办经查证属实后提请区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称号,并予以曝光,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立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七条获得区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积极总结管理创新经验,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二十八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在宣传活动中提及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必须注明获奖时间和有效截止日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区政府质量奖奖杯(奖牌)和证书,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企业或组织,不得继续使用区政府质量奖称号。
第二十九条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在跟踪检查中发现其他严重问题的,由评委会提请区人民政府撤销其区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奖杯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企业或组织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方法骗取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的;
(三)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稳定,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或出现重大服务质量事故的;
(四)工程质量发生重大问题,被有关方面和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五)产品因质量问题被通报或索赔,造成地区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三十条被撤销区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其奖牌(奖杯)、证书应收回,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区政府质量奖。
第三十一条承担区政府质量奖评审任务的人员必须公正廉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评审工作;
(二)禁止收受申报企业或组织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三)保守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或组织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由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评审工作资格。涉嫌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申报省、市政府质量奖,未获奖的企业或组织,可以参加申报区政府质量奖评选;已经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原则上不得参加申报区政府质量奖评选。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隆阳区人民政府质量管理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