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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阳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正文

2022/07/1693 作者:佚名
导读:大气环境保护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当前,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优良,但局部呈下降趋势。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压力越来越大。为切实保护大气环境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4〕12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

大气环境保护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当前,我区环境空气质量总体优良,但局部呈下降趋势。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压力越来越大。为切实保护大气环境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保政发〔2014〕12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把良好的环境空气作为维护和改善民生的重要目标,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着力解决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威胁地区环境安全、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

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总体继续保持优良,局部持续改善。城市空气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日均浓度比2012年有所下降,环境空气质量保持优良。

二、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按照有关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我区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城市规划布局。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和节能减排,有序推进建成区及周边影响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复烤厂、香料烟公司、啤酒公司等污染企业搬迁改造。2014年底前制定搬迁改造方案,2017年底前完成搬迁改造工作。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严格节能环保准入

提高高污染、高耗能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对新增用能项目,必须严格能评和环评审批。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主要因素予以审查。未通过能评和环评审查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建筑一体化等技术和装备。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招商局、区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安全监管局、永昌电力分公司、永昌水业公司。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综合运用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完成全区“十二五”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争取在2015年底前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要求,重点针对铁合金、水泥等产能过剩行业制定“十三五”淘汰计划,确保全面完成市级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隆阳分局、区安全监管局。

(四)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优化调整能源结构,加大清洁能源推广使用力度。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我区水电开发,统筹协调中小水电发展,规范有序发展风电。积极开发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为主的生物质能,稳妥推进太阳能发电,加快推进太阳能多元化利用。

加快建设和完善天然气管网及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到2015年,基本形成中缅天然气管道区内主干支线、沿主干分布的支线网架,配套分输配气设施等工程投入使用;实现城镇燃气设施全覆盖,城镇天然气使用量超过0.47万立方米,工业用气量超过1.11万立方米。全区天然气消费达到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5.4%左右,可再生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51.2%。

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气象局。

(五)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2014年底前,启动保山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鼓励发展洁净煤技术,实现煤炭高效洁净燃烧,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继续推进电力工业节能降耗,提高电网及设备的经济运行水平。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六)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2014年底前,规范和完善中心城市建成区“烟尘控制区”创建及划定工作,摸清燃煤小锅炉底数,建立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台账,编制燃煤小锅炉淘汰方案。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中心城市建成区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原则上不再新增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具备天然气供应和使用条件的区域,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不在淘汰范围内的现役燃煤锅炉要对除尘设施实施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天然气干、支线可以覆盖的区域原则上不再审批以煤(油)作为燃料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隆阳分局。

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七)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

加快水泥、钢铁、铁合金等重点行业除尘改造工程建设,到2015年,制定水泥、钢铁、铁合金等重点行业2014-2017年清洁生产审核分年度实施计划,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定期发布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培育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加大矿山企业、铁合金、砖厂、搅拌站、水泥制品等产生扬尘、粉尘污染企业的治理力度,依法取缔非法生产企业,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抑制扬尘和粉尘污染。持证矿山和关闭矿山须进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计划,2017年底前完成治理工作;开展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的综合整治。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有关工业企业。

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市质监局隆阳分局、区安全监管局、市国土资源局隆阳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林业局。

(八)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积极推广新能源汽车和天然气汽车。新增和报废更新出租车、城乡公交车、城建公共服务车、城区物流配送车,逐步推广天然气、油气双燃料等新能源汽车。

严格执行国家燃油质量标准。在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汽油的基础上,力争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

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全区行政区域内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境保护管理。严格执行阶段性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全面推行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加强在用机动车环境保护定期检验,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机动车环境保护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区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环境保护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质监局隆阳分局。

(九)深化城市扬尘污染治理

2014年底前,完善施工现场扬尘管理措施办法,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城市建成区及周边施工现场必须全封闭,施工现场出入口主干道必须硬化并设置施工车辆冲洗设施。运输水泥、砂、石、渣土、建筑垃圾等车辆必须采取密闭遮盖措施并按照指定路线运输,2017年底前基本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对违反操作规程的加大处罚力度。加大城市建成区道路洒水等防风抑尘作业力度,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清扫方式;煤堆、料堆必须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责任单位:市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区环境保护局。

(十)建立大气污染监测预警体系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大气污染监测预警体系。2017年底前,完成城市大气污染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区气象局。

配合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市城镇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一)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建立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十二)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力争区环境监测站在2017年底前完成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责任单位:区环境保护局。

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区环境保护局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发改、工信、公安、财政、国土、住建、执法、交通、商务、质监、安监、气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研究协调解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大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国家、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区级财政要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力度,主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和重点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区财政要将环境监测运行维护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据财力逐年增加资金投入,加快推进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治理重点项目实施和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三)逐级分解任务。区人民政府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到各相关部门,并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责任。

(四)强化监督考核。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制定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办法,根据各相关部门年度自查总结报告,以抽查的形式每年组织考核;2015年底前开展中期评估,2017年底前进行终期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交由组织部门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五)严格责任追究。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相关部门要于考核结果公布3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由区环境保护局会同组织部门和监察机关约谈有关负责人,并对其整改措施进行督促。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干预、伪造监测数据,以及连续2年以上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取消区级授予的有关荣誉称号,环境保护部门对有关企业实施排放大气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区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督导、积极配合,确保如期实现全区大气污染防治目标。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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