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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 申报条件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集成电路认定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的企业; (二)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研发活动方案; (三)具备所申报研发活动的能力,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健全; (四)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五条 申报研发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研发资金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第四条 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集成电路认定主管部门确认的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的企业;

(二)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研发活动方案;

(三)具备所申报研发活动的能力,内部管理和财务制度健全;

(四)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五条 申报研发资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研发资金申请报告;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资质认定证明;

(四)经合法中介机构审计的前两个年度会计报表;

(五)审查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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