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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后,信息产业部应编制该年度研发资金决算报表,在次年3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经审查委员会审核后,财政部予以批复。
第十三条 享受研发资金资助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查委员会要对研发资金的绩效情况进行考评,具体工作由信息产业部组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