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对认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认定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提供虚假资格条件证明、骗取认定机构资格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公布撤消其认定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 凡发现认定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暂停其认定执业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帮助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单位及产品通过认定;
(二)故意刁难申请认定单位,有失公正,严重失职;
(三)超额收取认定费用;
(四)认定机构与人员在工作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五)认定机构与人员的能力不能胜任认定管理的要求;
(六)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认定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撤消其认定执业资格,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