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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五章 罚 则

2022/07/16165 作者:佚名
导读: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对认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认定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提供虚假资格条件证明、骗取认定机构资格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公布撤消其认定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 凡发现认定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暂停其认定执业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帮助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单位及产品通过认定; (二)故意刁难申请认定单位,

第十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对认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认定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提供虚假资格条件证明、骗取认定机构资格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公布撤消其认定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 凡发现认定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暂停其认定执业资格,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帮助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认定单位及产品通过认定;

(二)故意刁难申请认定单位,有失公正,严重失职;

(三)超额收取认定费用;

(四)认定机构与人员在工作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

(五)认定机构与人员的能力不能胜任认定管理的要求;

(六)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认定机构,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撤消其认定执业资格,3年内不受理其执业申请。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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