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依法成立的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2、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和人员等基本条件,其生产过程符合集成电路设计的基本流程、管理规范,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与能力;
3、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设计产品的收入及接受委托设计产品的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0%以上。
2005年1月31日信息产业部下发第一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名单,共85家;2005年7月29日信息产业部下发第二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名单,共78家;2006年4月信息产业部下发第三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名单,共45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