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处罚的听证、行政复议和协助做好行政诉讼工作。
(二)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资源的责任。负责编制、实施全市国土与矿产资源规划,参与涉及国土资源相关规划的审查、审核,指导和审核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监督检查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查处违法案件。
(四)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指导基本农田保护,组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和考核;指导、协调、监督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工作,承担耕地面积占补平衡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落实工作。
(五)负责组织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组织实施节约集约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储备、供应以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等政策;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制定与公布,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六)组织实施地籍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土地确权、城乡地籍管理、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
(七)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等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承担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湛江和我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工作。承担矿业权审批矿业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储量监管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重要矿区、保护性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活动,承担调处重大矿业权纠纷和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工作。
(九)负责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市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指导、监督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等重要保护区的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等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与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承担国土资源应急管理工作。
(十)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市场管理工作。拟订测绘工作规划、计划;组织并管理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依法实施测绘行业管理,审核测绘单位资格,负责测绘任务登记;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图编制工作;管理大地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审核、发布重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指导和监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一)委托管理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
(十二)承办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