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拟订建筑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政策和相关中长期规划、工作计划及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2;拟订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市场 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建设工程交易活动中的程序性工作实施管理。
3.负责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实施监督管理;对公共建筑工程(住宅的网点除外)的装饰装修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处理建筑工程质量等级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安全事故。
4.监督规定范围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作;监督管理规定范围内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
5.管理建筑工程施工关键岗位、特殊工种、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指导建筑业有关协会工作。
6. 拟订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定额、工程造价及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指导建筑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7.负责对全市和入青(含境外入青)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8.组织指导建筑业企业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建筑业企业参与国内外工程承发包和技术、劳务合作,指导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9.指导全市建筑工程管理工作。
10.承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