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市水务管理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七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领导班子成员组成,由局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由局长委托一名副局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同志列席。局长办公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全市水务法规规章、重要政策、重要改革事项、重要工作部署、重要规范性文件;
(三)研究以局名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和汇报材料以及提报上级研究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经费分配使用计划、重要项目申报、重要投资计划、重要专项资金安排、10万元以上大额资金使用、对外签订的重要合同等;
(五)研究重要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安全生产等事项;
(六)研究各处室、单位,各区(市)水务管理(主管)局的重要请示事项;
(七)通报、研究、部署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其他应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分管领导召集和主持,局有关处室、单位参加。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解决局领导分工范围内的专项问题和有意见分歧的问题。涉及两位以上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
第十九条 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局长、局分管领导提出,或者由处室、单位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提出,办公室汇总后报局长确定。
局长办公会议的组织、记录工作由办公室负责,主办处室、单位将议题和汇报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一般应于会前3个工作日报办公室。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材料一般在会前3天通知与会人员,会议材料应提前送达办公室。专题会议组织工作由主办处室、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按照议题涉及范围,主办处室、单位应在会前主动与有关处室、单位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处室、单位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协调;经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领导提出倾向性意见。
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议题提报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三重一大”等重要事项的局长办公会议应提前告知市纪委市监委派驻第十四纪检监察组。
第二十一条 因故不能出席局长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的局领导班子成员,应于会前向主持会议的局领导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其他与会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由办公室向主持会议的局领导汇报说明。
第二十二条 局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专题会议可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由主办处室、单位起草,办公室编印,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决定的事项,办公室负责督查并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向局领导报告。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市水务系统综合性工作会议。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局领导和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各区、市水务管理(主管)局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上级重要会议精神,总结和研究部署全市水务管理工作。办公室、人事处负责会议筹备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处室、单位以局名义召开的会议、组织的培训,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各处室、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召开的会议、培训计划(包括会议、培训的名称、内容、规模、经费)报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经汇总审核后,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要严格执行经批准的会议、培训计划,原则上不召开计划外会议、组织计划外培训,对未列入年度计划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召开的会议、组织的培训,采取单独申报的方式,经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审核后报局领导批准。
第二十六条 要按照精简、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提倡开短会,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一律合并召开,能开视频会的一律不集中开会,能现场办公解决的事情一律不开会。省市直接开到区(市)的视频会议,如没有新的具体措施原则上不再开会。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层层陪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