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已经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7月24日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的决定
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根据2018年7月3日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的决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