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市政府委托,对《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修改的必要性
《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9月1日实施以来,对我市地铁建设和运营等工作发挥了积极保障作用。近年来,地铁建设的环境、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加之《条例》颁布实施时我市地铁尚未投入正式运营,实践经验不足,需要对《条例》进行完善。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实施以轨道交通为导向的城市综合开发(TOD)模式,发挥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带动区域发展、提升城市品质的作用。二是要采取措施保障地铁建设资金供需平衡、发挥地铁企业主体作用、实现土地增值反哺效应、创新融资途径、有效控制总体负债风险。三是要解决在地铁运营实践中发现的秩序维护、安全管理方面出现的问题。
二、审查修改过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地方性法规制定计划,市地铁指挥部办公室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修正案(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接到送审稿后,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区(市)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相关专家的意见。2月12日,分别在青岛政务网、青岛市政府法制办网、青岛地铁官网等媒体全文刊载,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3月13日,又再次书面征求了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会签确认。经5月11日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了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青岛市轨道交通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称《修正案(草案)》)。
三、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修正案(草案)》共七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明确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应当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实施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可以充分发挥轨道交通导向作用,优化城市空间功能布局,促进轨道交通建设和沿线区域经济共同发展。为体现规划先行、多规合一,保证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编制轨道交通土地资源综合开发专项规划应当与所在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不一致的,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决定。为扩大地铁对邻近区域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带动作用,实现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效率,对在规划建设上具有整体性的轨道交通设施项目和开发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避免由于建设不同步导致退让红线、重复拆建等情况。为此,《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综合开发,相关手续应当统一办理。
(二)增加以作价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轨道交通事业的稳步健康发展,除了要有科学的规划、建设、运营制度和完善的运行机制,还必须要有持续、稳定的投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依此,外地有城市采取将具备一定条件的土地,作价以资本的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评估后,注入轨道交通建设运营企业,以提高企业融资能力,有效缓解政府先期投入、还本付息及后续运营与维护的投资压力。据此,《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规划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依法按照作价出资方式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取得土地使用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调整票务管理的规定。在地铁票务管理方面,目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乘车等行为,按照出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惩罚力度小、违法成本低。二是无票、冒用他人优惠证件和持伪造票证乘车,处理上没有区分违约的主观恶意程度。因此,《修正案(草案)》对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持伪造证件乘车的行为区分情况调整了处理规定。同时修改完善了对各类违反票务管理行为的处置措施,并将原第五十二条中对违反票务规定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内容相应删除。
(四)增加有关安全保护监测措施费用承担主体的规定。在地铁建设和运营期间,关联区域进行非轨道交通建设活动是不可避免的,但这些建设行为涉及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的安全,需要采取特殊的监测、保护措施。现行《条例》未对相关费用承担主体明确规定,极易产生争议。因此, 《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在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活动,需要对轨道交通设施和运营安全采取保护、监测措施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作业单位承担。”
对《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