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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修改决定

2022/07/16123 作者:佚名
导读: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

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2月13日经市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孟凡利

2018年2月7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国家、省对“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公平竞争审查等方面政府规章进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对《青岛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费的实施办法》等27件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青岛市防治城市扬尘污染管理规定

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造成扬尘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此外,对上述规章的部分文字、标点符号和条文顺序作了相应的调整和对应修改。涉及有关行政区划、机构的条款,按照现行区划、机构设置及职责执行。

本决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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