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表决,《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52票全票通过,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该《条例》共6章54条,对高速公路管理主体、规划建设与养护、经营与服务、应急管理与交通安全、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全省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和治安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明确高速公路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统筹考虑城镇建设、乡村振兴等产业发展,合理设置生产生活通道,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等;明确高速公路收费站的设置、车辆通行费的计收原则、不停车收费系统的推广及应用,保障高速公路的高效运营;明确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责任主体,要求服务区设置免费服务设施设备,为司乘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条例》突出以人为本、高效便民的原则,规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单位应当将车辆拖至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或从最近的出口处将车辆拖离高速公路,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不得提高收费标准。《条例》规定了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加强高速公路的超限治理。
《条例》的颁布实施,将对服务我省“一优两高”战略部署,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促进我省高速公路事业和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条例》共6章54条,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与养护、第三章经营与服务、第四章应急管理与交通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内容和创新点为:
(一)明确《条例》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服务、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界定了高速公路的定义。
(二)明确规划问题
《条例》对高速公路规划的编制和效力进行了规范,确保规划的科学性、严肃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并商沿线市(州)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编制高速公路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依法避让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经依法批准的高速公路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依照程序重新报批和备案。
(三)明确建设资金筹措渠道
《条例》明确了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筹集方式,解决了资金筹集难的问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筹集:(一)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二)政府举债;(三)国内外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的投资、捐款;(四)依法出让高速公路收费权的收入;(五)开发、经营高速公路的企业依法发行的股票、债券;(六)符合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明确建设相关问题
《条例》按照生态环保的要求,明确在建设高速公路的同时,应当充分考虑自然景观及动植物的保护问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应当科学合理设置生产生活通道,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保护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水体、野生动植物资源等;依法批准新建的高速公路,确需穿越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应当充分论证、科学设计和合理施工,预留野生动物通道并设置警示标志;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高速公路绿化和用地范围水土保持工作。
《条例》第十六条明确了高速公路建设需 “三同步”:新建高速公路的通信、监控、收费等系统以及入口检测、交通量观测、服务区、管理用房和交通安全及交通安全监控等设施,应当按照全省高速公路规划、联网运行和管理的要求,与高速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已经投入运营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建设完善。
(五)明确经营和服务区管理
《条例》专设“经营与服务”一章,这既是遵循国家对高速公路制度改革的新要求,也是本次《条例》的创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高速公路收费站应当依法、科学设置,除出(入)口外,不得在省界设置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应当依法交纳车辆通行费,不得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第三十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完善高速公路收费体系,推广应用不停车收费系统;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划要求,建设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或者移动支付等智能收费系统,提高通行效率。
为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服务区管理,提高服务区的服务水平,《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诚实守信,合理定价、明码标价,不得任意抬高物价、从事不正当竞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等部门应当依法对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六)明确高速公路应急救援体系和清障救援机制
为有效处置高速公路突发事件,提高高速公路清障救援速度,体现以人为本的救援原则,《条例》明确各方工作分工,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应当制定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综合能力;高速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速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形成联动机制;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在特长隧道、特大桥梁科学配置养护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必要消防、救援设备和器材;同时,《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当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时,当事人可以向高速公路经营者求助。高速公路经营者接到求助信息后,应当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施救。
(七)明确高速公路入口治超
为规范高速公路入口称重检测方式,有效治理高速公路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检测管理工作,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检测发现的违法超限车辆应当拒绝其驶入高速公路;确实无法退出车道的车辆,应当引导其从最近出口驶出高速公路。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