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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条

2022/07/1631 作者:佚名
导读: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证明文件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范围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资格证书、证明文件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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