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条
2022/07/1654
作者:佚名
导读:禁止销售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设计、制造、改造的; (二)伪造、冒用许可证、质量证明和厂名的; (三)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的; (四)二手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书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 (七)国家规定不允许销售的其它特种设备。
禁止销售下列特种设备:
(一)非法设计、制造、改造的;
(二)伪造、冒用许可证、质量证明和厂名的;
(三)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技术资料的;
(四)二手特种设备未取得合格证书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依照国家规定应当强制报废的;
(七)国家规定不允许销售的其它特种设备。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