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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二条

2022/07/1684 作者:佚名
导读: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包括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场(厂)内机动车辆还应当办理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明或者场(厂)内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包括二手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市或者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场(厂)内机动车辆还应当办理场(厂)内机动车辆牌照。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制造质量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明或者场(厂)内机动车辆的验收检验证明;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五)进口设备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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