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推进住房改革与发展和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的责任。指导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和分配管理工作,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管理和棚户区、危旧公房改造管理工作。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促进公积金的有效使用和安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四)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指导房地产开发建设与利用,提出全市房地产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五)负责制定房屋交易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国土资源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负责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六)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业的改革发展;监督管理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七)负责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制度,监督燃气企业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和管理技术人员的培训,组织协调燃气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承担规范、指导村镇建设管理的责任。指导村镇建设和农村住房建设建设工作;负责城市公园的管理。
(九)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负责全市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组织市辖区大中型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查,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减排和行业科技发展的责任。负责建材产品准入使用和建筑节能、新型墙体材料以及散装水泥的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行业的职称改革及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指导监督行业职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十一)承担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有形建筑市场及招标投标档案资料的管理。
(十二)组织编制市政设施建设、城市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竣工验收;参与编制园林绿化规划,参与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配套绿地建设的审核及竣工验收,参与“园林式”单位的评审。
(十三)负责城市供水、节水、污水,市区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公用路灯、公共灯饰,以及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
(十四)拟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十五)负责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数字化城市管理技术标准、运行规范、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技项目的技术攻关,负责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六)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全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方面的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八)负责结建式人防工程从施工报建至竣工验收阶段的质量监督管理。
(十九)负责建设部门消防设计验收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二十)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