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编制全区水利、小水电发展、年度计划和主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实施全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拟订全区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和调度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负责本区内取水许可审批,污水排放口设置审查,对水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饮用水水源、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
(五)组织、指导水利设施、区管河道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河道采砂(石)审批。承担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六)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负责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及监管。
(七)组织实施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农村水电和机电排灌工作,指导水利基层组织的队伍建设。
(八)指导、监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本区的水事纠纷,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九)负责水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水利行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水利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负责水务信息化建设。
(十一)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区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工作,负责编制全区防汛防旱防风和防低温雨雪冰冻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