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价格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价格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二)负责价格分析、预测、预警和监控。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调控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参与粮食风险基金、储备制度的运作和监督,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经济发展。
(三)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服务价格及中介服务收费,组织价格听证会,依法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管理工作,管理社团收费及在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外收取的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
(四)依法实施市场价格监管,开展反价格垄断,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制止低价倾销、牟取暴利、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指导行业价格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价格秩序。
(五)负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价格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和危机管理工作。
(六)组织指导价格、收费社会监督,调查和处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对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者和中介组织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七)指导、监督市直业务主管部门及县(市、区)价格、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部门之间及县(市、区)的价格、收费争议,指导价格协会工作。
(八)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物价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