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选承包商制度与传统的资格审查又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实施范围有限。本次的预选承包商制度,确定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房建施工、园林绿化及设计三大领域的一定范围内先行实施:房建施工项目规定单项合同估算价5000万元(含)以上、园林绿化施工项目800万元(含)以上的及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以上的设计项目中施行预选承包商制。
二是实施原则不同。传统的资格审查与具体项目相结合,一次资格审查只对一次招投标行为有效。而预选承包商制度与具体项目相脱钩,确定入选《名录》的承包商,在一定时限内,无需另行进行资格审查,就可以多次参与相应的具体项目的招标。
三是规定相应期限。《名录》期限一般为一年,从《名录》公布之日算起,对实施顺利的类别经领导小组同意可顺延一年。
四是规定了优先考虑及拒绝录入的条件。预选承包商对企业法人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资质高、创优夺杯成绩显著的企业予以优先考虑。同时对承包商及其法人代表有拖欠工资、工程款、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及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拒绝录入。
五是规范准入及清退制度。预选承包商制度对申请加入《名录》的承包商设置了必要条件和竞争条件,这些条件涵养了企业资信、业绩、市场行为、企业管理和规模等内容,能全面反映一个企业的综合实力。同时对《名录》内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规定了具体的清退制度,有效保障预选承包商全面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