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主要包括工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该工程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不改变该所有权权属以及工程用途而依法加以利用以及取得收益的权利。本次产权制度改革范围包括由县级及以下管理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以及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以下统称为权属主体)持有所有权、使用权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主要有以下类型:
(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管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首部枢纽;塘坝、堰闸、机井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水池(窖)等微型水利工程;
(二)蓄水池、谷坊、截排水沟等水土保持工程;
(三)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集中和分散式村镇供水工程及设备;
(四)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秒--100立方米/秒(不含)的小(Ⅰ)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秒的小(Ⅱ)型水闸;
(五)县级人民政府认定,需要确权给上述产权主体的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
全县已成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其堤防其产权均为国有,管理制度将逐步推行专业化管理,具体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