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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改革内容及主要工作

2022/07/16213 作者:佚名
导读:(一)明晰工程产权。 1.做好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工作。 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以乡镇、行政村为改革单元组织推进实施。各乡镇、村应按改革单元,收集或形成以下相关资料,为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提供支撑。县水务部门要提供相关的指导和配合。 (1)水利普查成果资料。 (2)建设管理资料。历年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更新改造、除险加固的设计、竣工验收、权属移交、运行管护资料。 (3)权属证明材料。明确农村

(一)明晰工程产权。

1.做好确权登记颁证的基础工作。

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登记颁证以乡镇、行政村为改革单元组织推进实施。各乡镇、村应按改革单元,收集或形成以下相关资料,为做好确权登记颁证提供支撑。县水务部门要提供相关的指导和配合。

(1)水利普查成果资料。

(2)建设管理资料。历年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更新改造、除险加固的设计、竣工验收、权属移交、运行管护资料。

(3)权属证明材料。明确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调解书、判决、裁定等;能印证原有工程权属的协议、议事纪要等;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互换、承包、租赁、拍卖合同等。

(4)现状调查情况表。充分利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信息影像数据、工作底图等成果资料,复核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主要特性指标,包括所处地理位置、工程占地面积、工程布局、四址界畔、管护范围、工程用途、受益面积、受益人口等情况。

(5)确权申请书。本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权属确认中,所有权、使用权权利主张人提交的确权申请书。权利相关人出具的异议申请书、权属委托书等书面证明资料。

(6)以村为单位,将工程现状情况、确权情况进行公示并及时收集公示反馈情况等。

2.依法确定所有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依法确定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权。

农户或农户联户投资兴建的工程,归农户或农户联户共同所有;社会其他法人、自然人投资兴建的工程,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所有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兴建的工程,归该组织所有。

接受财政补助资金,通过“民办公助”、“一事一议”方式建设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归承接项目补助资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所有。国家投资兴建的村镇集中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确保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将所有权交由具体受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合理确定使用权。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使用权与所有权应分开确定。按照“谁所有,谁使用”的原则,工程的使用权可由工程所有权人持有,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权人之意愿而转移给他人。

按照“谁受益、谁使用”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的工程,该组织内部分成员受益的,可以将使用权确定给具体受益的下一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

国有但未实行国管,以及国家投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在确保工程安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将使用权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农户联户等。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占用及其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土地使用权属的认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4.加快登记颁证工作。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明确后,应做好权属登记工作,逐处载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基本情况及所有权、使用权主体,并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实行全省统一编码管理。县水务部门组织指导开展本县范围内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的登记、颁证工作。

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后,应及时颁发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证书、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证书。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既可按工程逐处颁发,也可按产权主体逐个颁证。证书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格式由省水利厅统一制订。

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应先进行调处,经调处后明确权属的,由权利人申请登记、颁证。争议解决之前,不予以登记、颁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确权登记颁证有专门规定的,应从其规定。所有权、使用权发生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及时登记。

按照《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实行全省统一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的通知》(川水函〔2010〕1221号)的要求,原来已颁发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产权证仍然有效,法律效力等同使用权证,其明确的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落实管护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应当健全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国家所有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由县水务部门或其委托的符合条件的管理主体负责管理。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法〔2003〕36号)文件要求,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类别和性质,严格定编定岗,落实基本支出和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健全管理制度。未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主管部门逐处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涉及公共安全的村镇供水工程要逐处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安全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责任人(或管护人员),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其他产权主体所有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管理。

各乡镇、行政村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支农项目资产管护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3〕55号)文件要求,加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协同推进各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资产管护工作。县水务部门要负担起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护工作的牵头责任,加强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使用者及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管护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多渠道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要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1.建立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投入机制。实行收支两条线,专职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水库工程水费等经营收入纳入财政管理,保障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给予补贴。

2.建立“奖优罚劣”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市、县两级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其他水利规费收入,以及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集体水利工程水费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从2016年起,我县范围凡未完成产权制度改革、未颁证或落实管护制度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原则上不列入相关国家项目资金扶持的范围。

3.通过“民办公助”方式扶持“五小水利工程”建设。通过争取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和“五小水利工程”等项目,对塘坝、堰闸、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水利工程进行维护。

4.完善“一事一议”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村级集体组织所有的水利工程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制度优势,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发动群众投资投劳搞好水利工程维护。

5.建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信贷投入机制。培育所有权融资主体,通过水利工程抵押进行信贷融资。抓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参与保险试点工作,提高抵御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四)创新运行机制。

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各乡镇应创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运行机制,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及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

1.设置专职管理机构。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国有水利工程全面实行专管机构管理。应按照水管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将编制、人员和经费全部落实到位。主要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相应职责。

2.成立用水户协会管理。对各类小型灌区工程、村镇集中供水工程、联户供水工程,要依法成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乡镇用水户协会,村级设置用水户分会,逐步推行和实现用水户协会直接参与灌区管理水利工程有效灌面占耕地面积的比重应不低于90%。

3.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对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山坪塘、石河堰、泵站等水利工程,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委会进行自主管理。要加强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做好工程蓄水保水及水权交易分配工作,保持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

4.农民自主经营管理。按照自建自管自所有,所有单户水利工程一律实行农户自主管理。在旱山缺水村地区,要加强抗旱水源规划和布局,有效提高抗旱水源保障率。

5.培育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依托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加强专业化维修养护队伍建设,制定施工队伍准入条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依法、规范签订有效运行管理合同,加大对国管水利工程提供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力度以及依法合规积极参与非国管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基本功能、生态保护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鼓励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等方式,实施小型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搞活经营权,并服从防汛指挥调度、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保证水质、河道生态流量的要求。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小型水库、中小河流及堤防等工程不得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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