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高邑县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负总责。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政策和制度,对工程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供水单位承担工程运行管理责任,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强服务和监管。
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内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参加新建、改建、扩建饮水工程项目选址和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的意见,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负责对保护范围内饮水水源进行环境监测,做好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水价听证,审批联村集中饮水工程的水价方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农村饮用水水价违法行为。
供电公司负责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提供供电服务,当供电设施发生故障时积极组织抢修。
财政局负责辖区内供水水质监测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筹措和监管。
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供水工程设施及故意投毒等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