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9日,《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鹤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二次审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经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查批准,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制定出台的第四部地方性法规,也是全省第一部有关地下水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意义深远。《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对我市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为进一步加大《条例》宣传力度,便于广大市民和有关部门在实践中理解、遵守和适用,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立法的背景和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地下水作为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生态环境的重要因子,也是我市建设高质量富美鹤城的重要保障。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水资源短缺矛盾逐渐加剧,特别是长期持续无序开采地下水,造成地下水位连年下降,为地质和生态环境等埋下严重隐患,成为制约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瓶颈。为切实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地下水,维护良好的水生态环境,亟须制定地下水保护地方性法规。一方面,这是解决我市地下水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我市属严重干旱缺水地区,人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200立方米,低于全省平均水平407立方米的1/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100立方米的1/10,并且地下水供水量历年来均高于地表水供水量。长期大规模无序开采地下水,造成地下水位连年下降,形成大面积漏斗区,加之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致使机井布局不合理,机井越打越深,也为地表污水和废水下渗创造了条件,部分地下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得不到保障。同时,地下水污染具有长期性、复杂性、隐蔽性和难恢复性等特点,如任其持续发展,后果将不堪设想。另一方面,这是保障城乡居民供水安全的必然要求。城乡居民生活供水安全事关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健康,是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迫切的现实问题。但由于受不当开发行为、污水排放及农业面源污染等影响,地下水供水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此外,这是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明确指出,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要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我市地下水保护立法顺应了中央的政策要求,回应了群众呼声,对我市地下水管理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必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立法的过程
《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在市委的领导下,积极发挥主导作用,严格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对全市地下水管理保护工作进行了全面深入调研,并撰写深度调研报告供立法参考。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全程跟踪参与,借鉴外地市先进立法经验做法,如期完成立法调研起草工作。2018年8月,《条例》经市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市人大法制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到各县区,先后召开多层次座谈会20余次,并在市人大网站和《鹤壁日报》全文发布《条例(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同时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进行深入论证。在《条例》不断修改完善基础上,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形成了《鹤壁市地下水保护条例(草案一次审议稿)》。2018年9月,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一审。会后,又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市人大常委会还邀请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专家和市水利部门负责同志及部分立法专家库成员对《条例》逐条逐句逐字进行把关,进一步修改完善。2018年10月,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11月29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史全新就制定《条例》的必要性、主要内容、重点问题等向会议做了说明。审议中,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条例》立足鹤壁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率先在全省对地下水管理保护进行立法,认真贯彻了中央、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全面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精神和要求,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呼声和期待,内容科学严谨,条文精炼,地方特色鲜明,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对《条例》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执法主体、考核评价等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第二章规划与利用。主要对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监测网站建设、污染防治等规划,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禁止开采地下水范围等进行规定。第三章保护与管理。主要对鼓励再生水和农业灌溉节能利用、湿地和泉域保护管理、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监测等进行了细化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针对违反地下水利用和管理行为设定相应的罚则。第五章附则。明确《条例》中的专业术语和施行时间。
《条例》的主要特色
一是明确规定地下水管理体制。地下水管理涉及面广,《条例》明确规定地下水保护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统筹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并规定了对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制度。同时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职责。
二是明确要编制地下水保护专项规划。地下水保护专项规划是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依据,在地下水管理工作中作用极为重要。针对我市地下水规划不健全的实际,《条例》明确规定相关部门要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地下水监测网站建设规划,并规定地下水专项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利用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协调。
三是明确地下水管理保护制度和禁采区范围。保护好地下水资源,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条例》从高效利用外调水和再生水、污染物防渗、控制农药化肥等农业面源污染、湿地保护和泉域保护管理、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结合现有的地下水超采区管理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制度,明确规定了我市禁止开采地下水的范围。
四是明确规定地下水监测与监督管理制度。地下水监测直接为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准确的地下水信息服务,是地下水利用管理保护的直接参考。为确保监测工作质量,《条例》结合我市地下水监测工作薄弱实际,明确规定了地下水监测站网建设、监测设施保护以及监测资料共享等内容。同时,对地下水监督工作的责任主体、监督检查的方法措施等作了具体规定。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