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综合性管理办法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检查工作,依法行使综合监督检查职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三)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市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综合工作。
(五)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负责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工作,拟订地方煤炭行业管理中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政策,组织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参与煤炭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安全科技发展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重大煤炭建设项目提出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项目,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
(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和职业危害信息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以上事故。
(八)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九)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
(十)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申报和技术推广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监督、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