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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市级紧急项目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内容

2022/07/1686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紧急项目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非常规手段和权利运用得当防止滥用和杜绝学杂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项目以及采购时间要求非常紧,采购物资品种、数量大、市

第一条 为加强市本级紧急项目采购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非常规手段和权利运用得当防止滥用和杜绝学杂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和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项目以及采购时间要求非常紧,采购物资品种、数量大、市场资源紧缺和任务重、要求高的紧急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法所称紧急项目,是指在突发事件和紧急需求下进行的采购,无法按照国家有关采购法规所规定的正常方式和程序来实施的采购。

本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政府财政的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城投资金,包括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

本法所称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和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项目,是指市政绿化中的苗木、花草;亮化中的特型灯杆、灯源、电缆等;市政基础设施中的石板、石料、紫石等。

第三条 紧急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紧急采购方式主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协议采购和定点采购。

第五条 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主要适用于技术复杂、采购数量较大、采购时限要求相对不是很紧或难于计算价格总额的物资。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少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六条 询价采购方式,适用于事先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不能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七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单一来源方式是指在特定情形下,只能或者必须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方式,是竞争程度最小或没有竞争的采购方式。

所称特定情形下:

一是只有1家供应商能够提供采购人所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某一供应商对上述采购对象拥有专利权;

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非常紧急的情况,不可能从其他供应处采购;

三是为了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来那家供应商添置。

第八条 对需要实施紧急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必须书面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并至少提前三天向政府采购中心提出委托采购事项。

第九条 成立紧急采购项目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工作小组,采购工作小组在领导小组指挥下,按分工承办紧急采购工作。

第十条 紧急采购项目的评标工作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标。与采购人、投标人有得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十一条 在紧急项目采购过程中,采购人负责采购项目报批、落实采购资金、组织项目验收,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制作标书、信息发布、开标、组织评标、合同见证,财政部门负责内部监督管理,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外部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采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分,并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把常规采购变成紧急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干扰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六)紧急采购未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的;

(七)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紧急采购项目不委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的;

(八)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九)在采购合同之外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际性内容的协议的。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行政主管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无正当理由拖延紧急采购时间的;

(二)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三)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数量的;

(四)干扰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第十四条 中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为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中标后不按约定时间与采购人签订紧急采购合同的;

(五)将中标项目转让或分包给他人的;

(六)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评标期间私自接触投标供应商的;

(二)不按评标标准进行评标的;

(三)向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发表倾向性意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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