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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修改决定

2022/07/1620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次修正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五十)修改《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有关内容。 1.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二)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

第二次修正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五十)修改《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有关内容。

1.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禁止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二)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

(三)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四)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五)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2.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的,依法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二)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3.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塘坝、沟渠排放污水、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4.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次修正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63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四十六)修改《黑龙江省农田水利条例》有关内容。

删去第四条第二款。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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