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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安置暂行办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安置暂行办法(草案)》加以说明,请审议。 建国以来,我省各市、镇和工矿区进行了大规模的城市建设,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注意调整了“骨头”与“肉”的关系,城市建设形势更好。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一年,全省城市和城镇的住宅建设,平均每年施工面积六百三十五万六千平方米,竣工面积四百三十三万五千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的建设,也相应

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安置暂行办法(草案)》加以说明,请审议。

建国以来,我省各市、镇和工矿区进行了大规模的城市建设,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由于注意调整了“骨头”与“肉”的关系,城市建设形势更好。一九七九年至一九八一年,全省城市和城镇的住宅建设,平均每年施工面积六百三十五万六千平方米,竣工面积四百三十三万五千平方米,城市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的建设,也相应地得到了一些发展,使市、镇的面貌有了相当的改观。

由于城市建设的规模越来越大,动迁工作的任务也就越来越繁重。在十年动乱中,动迁机构和规章制度都遭到了破坏,建设单位各行其是,动迁安置办法五花八门,加之城市人口迅速增长,人民生活日益提高,再加不正之风的影响,对动迁安置的要求也就越来越高,给动迁安置工作增加了许多困难。因而,制订统一的法规,解决动迁安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保障城市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已成为当务之急。

我省哈、齐、牡、佳以及其他市、县都先后拟订了动迁安置的暂行办法,我们在充分研究了省内各地的现行规章,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参考了北京、天津、广州、成都、武汉、沈阳等地已颁布的办法,拟订了《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安置暂行办法(草案)》,经过征求各市和部分县的意见,修改补充后,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一、第一章总则,共四条。根据一九八二年国务院颁发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结合我省各地多年动迁安置工作的实践,在《办法》第一条和第二条里明确提出了制订本办法的指导思想是:为了保证城市(包括市、镇、工矿区)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本着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妥善处理建设用地中的动迁安置问题。这是制订本办法的根本方针。

在《办法》第四条里,明确了动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由各市、县政府确定。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或者是成立独立的动迁办公室,经过政府正式指定后,即为当地主管动迁工作的负责部门。所有动迁工作的主持,发生纠纷的仲裁,都是主管动迁部门的工作任务,它将代表市、县政府按照本办法行使职权。

城市的各项建设,关系着城市现代化的实现,关系到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利益。不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克服暂时的困难,积极支持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本办法强调建设用地单位按规定作对被动迁单位、动迁户做妥善的安置、补助和补偿,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利益,保证正常生活。在建设用地单位已经按规定作了合理安排以后,被动迁单位和动迁户仍然不顾大局,拒不搬迁的,即属违法行为,就可以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这是为了保证城市各项建设的顺利进行所必不可少的,也是纠正当前动迁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的法律依据。

二、第二章动迁居民房屋的安置,共六条。在这一章里的第五条,首先规定了什么是被动迁户,强调了有正式户口、有粮食关系、有常住人口,还要有合法的承租或自建手续,必须具备这“四有”才是被动迁户。被动迁户的家庭人民明瑜了必须是与户口、粮食关系相符合的常住人口。但是,在有的家庭里事实上存在着虽然不是常住人口,而在安置时却应当也必需加以考虑的,如下乡的知识青年,服现役的义务兵战士,在校学生和在托儿童,还有夫妇两地分居有一方在外地的,按政策对这些人都应该照顾到。因而,在这一条里写明“均按常住人口对待”。

对被动迁户的安置,规定了“按原住房的面积”“就地或移地进行安置”的原则,强调了“以一个房产承租证为一户”,以防止借被动迁之机,无理要求扩大面积和分户。考虑到国家对每人居住水平要求近期达到五平方米,特规定了“原住房面积过小”的住户,可按每人平均居住面积五平方米进行安排。同时还规定了两代以上的(子女满十四周岁的),给予分室照顾,以保证人民正常生活的需要,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了奖励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规定了对持有独生子女证的住户,其独生子女按两个人计算居住面积。此外,对不应作为被动迁户的,如住在违章建筑以及借住、强占住房等情况,都分别作了明确规定,以便于动迁时据情处理。

对被动迁户的临时安置问题,强调了自行解决和职工所在单位协助安排的原则,并规定了相应的补助费标准。为了促使建设用地单位抓紧建设,缩短被动迁户的临时迁就时间,在补助费的标准上,对当年、二年或三年能住进新房的,分别定了不同的补助金额。补助费标准的拟定,既照顾了建设用地单位不致负担过重,又照顾到能够解决被动迁户生活上实际的困难,还体现了鼓励缩短工期,促进及早竣工的原则。

关于拆除现有房屋的补偿问题,必须经过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对现有房屋进行评价。如果建设用地单位按规定给了补偿费,拆除的旧料就归建设用地单位;如果房屋所有者自行拆除收回旧料,建设用地单位就不给补偿费而只给拆除的工费。对于住户自行建筑的门斗、棚厦等附属设施,本办法规定自行拆除,不给补偿。这是因为:省政府早在一九七八年颁布的《市镇、房地产管理试行办法》中,对这类附属设施,明确规定了“无偿拆除”,现在全省各地都在按这个规定执行。而且,在动迁的实际工作中,一般从安排新房上都给了一定的考虑,大部分建设单位还都统一建了仓房,可以满足住户堆放杂物的实际需要。因此,不给补偿也是合理的了。这样规定对防止个别人钻空子,借机索取额外代价,也是完全必要的。

对被动迁的农业户,规定了以充分利用旧料,按照原拆原建的原则,由建设用地单位补助工费和材料,由农业户自行迁建或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迁建。对庭院内原有的附属设施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发给一次性的搬家补助费,以便于农业户在新的住址安家。如果迁建确有困难,必须就地安置,那就按照一般动迁户的补助、补偿办法处理。

三、第三章动迁单位房屋的安置,共五条。对被动迁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规定了“按原建筑面积就地安置”的原则。必须迁建的,建设用地单位拨给相应的投资、材料,由被动迁单位在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地段进行迁建。对被动迁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因动迁商造成的停产、停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规定了“视其具体情况,由建设用地单位予以合理补助”。这是因为经济损失问题,不仅仅是房屋租金、职工工资,对工商企业来说,还有设备迁移及经营损失等等许多问题,无法做出统一的具体规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由被动迁单位与建设用地单位进行磋商,在主管动迁部门的主持与仲裁下,合理解决。对全民所有制的单位,就不给予补助了。

四、第四章动迁中其他问题的处理,共四条。本章主要是动迁特殊单位的教会、寺庙等房屋,名胜古迹等,因动迁而损坏市政设施,占挖道路,损坏绿化和人防工程等,做了明文规定,便于处理。其中特别强调了动迂公共厕所的问题,规定了比较详细的手续。这是因为厕所问题常常彼人们所忽视,给群众生活带来不便,因此规定了“先建后拆”的原则,作为立法把它固定下来。

五、第五章奖励与惩罚,共五条。在本章中具体规定了对被动迁户中积极支援城市建设,自愿减少居住面积的和积极主动搬迁的单位和住户,都给予适当的奖励,这是加快建设进度和节约建设资金的行之有效的措施,本办法用立法的形式把它规定了下来。

对那些已由建设用地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合理安置后仍不搬迁的住户,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办法,按其拖迟搬迁的时间,扣发补助费。对无理取闹的,限期强拆。对煽动闹事、破坏建设、盗窃、哄抢国家物资、辱骂、殴打工作人员等,则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这些规定,都是严肃法制所不可少的。在建设用地单位方面,一定要认真执行动迁协议,如有不执行协议,欺骗被动迁单位和住户的,本办法规定了“要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

此外,对执行动迁任务的工作人员,专门规定了奖惩制度,以保证本办法的准确执行。

六、第六章附则,共二条。现在国家还没有关于动迁方面的专门规定,今后也可能要制订,如果本办法与国家的规定有抵触,要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写在附则里,以免被动。另外,明确本办法的具体应用,由省政府负责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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