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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审议结果报告

2022/07/16109 作者:佚名
导读: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对省政府提请的《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护房地产开发各方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开发的健康发展,加快城市建设和住宅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该《条例(草案)》经过近两年的调查、起草、论证和修改,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现已基本成熟。《

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对省政府提请的《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为加强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护房地产开发各方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开发的健康发展,加快城市建设和住宅建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该《条例(草案)》经过近两年的调查、起草、论证和修改,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现已基本成熟。《条例(草案)》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没有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予以审议。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在审议该《条例(草案)》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一、建议在总则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内容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开发企业,搞好服务,在审批有关事项时,不得借故勒卡,在规定时限内未批复的,视为同意。”

二、建议将第六条第一款分成两款,第一款“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并组织本条例的实施”。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条例原第二款顺延为第三款。这样修改后,条例规定更完善了,也更符合我省实际情况。

三、目 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比较混乱,有些不具备条件,需要加强资质审查,为此,建议在第八条中增加一项内容,作为本条例第一款(三)项,具体规定为:“(三)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并领取资质等级证书。”将本条例二款中的“本条例”三个字修改为“前款”。将第九条中的“并申请核定开发企业资质等级,领取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内容删掉。这样修改后的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更加明确具体,符合我省实际,便于执行。

四、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符合《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工程项目招投标的规定,建议修改为“开发项目,应当由开发主管部门组织公开招投标确定开发企业;少数不具备公开招投标条件的开发项目,可由开发主部门组织邀请招投标或议标,确定开发企业。”这样修改,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沿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健康轨道发展。同时也可避免或减少由“协议方式确定开发企业”而产生的不正之风。

五、为了保护被动迁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转让后的开发项目按规划批准文件进行建设,建议在第二十三条中增加第二款,即:“开发项目转让后,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出让人与被动迁人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并应当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六、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三)项“单位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

程质量验收标准,验收手续是否完备;”修改为“单位工程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和设计配套功能,验收手续及技术资料是否完备”。这样修改后使本项规定更全面,有利于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七、建议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应当由开发企业负责经济赔偿”修改为“应当由开发企业负责赔偿”。这样修改后,使该条规定更符合实际。因为

,因工程质量给购买房屋人或使用人造成损失,不能只负责经济赔偿,也要有其它赔偿。

八、法律责任一章中有几条需要再具体一些和补充内容。如: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和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太大,需要加以介定。第三十八条开发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除罚款外,还应按《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交付质量保证抵押金的内容。第四十条规定的太笼统,应适当具体一些。

除了以上修改以外,有的文字还需推敲,待常委会审议后一并修改。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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