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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修改决定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十四)修改《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七条第三款中的“综合验收”修改为“工程验收”。 2.第九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第二十三条修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

(十四)修改《黑龙江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有关内容。

1.第七条第三款中的“综合验收”修改为“工程验收”。

2.第九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开发项目竣工后,由开发企业申请规划、建设、消防等相关部门分别进行验收或者备案,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4.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住宅小区等群体开发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5.删去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6.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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