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
省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于 11 月 15 日上午召开第 6 次会议,审议了《黑龙江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环境保护条例(草案)》 [ 以下简称《条例(草案)》 ] 。委员会认为,我省以大庆油田为主的油田地区开发建设 40 多年来,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的环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历史原因,油田地区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欠帐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大规模、长时间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因此,为了支持油田可持续发展,保证我省生态和环境得到充分控制、恢复和治理,对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制定条例是非常及时、必要的。在起草《条例(草案)》过程中,相关部门深入油田地区生产现场进行实地调查,与国家石油管理总局、大庆石油管理局及大庆石油公司进行了反复、多次交换意见,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建议,充分采纳了各方面意见。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结构清晰、内容具体,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意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12 次会议审议,同时对《条例(草案)》中的个别条款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删去与《条例》立法宗旨无关或与有关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即:删去第七条、第九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二、建议删去第三条中的“优化经济结构”。
三、建议将第五条一款“从事油气勘探开发和管理的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环境教育,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修改为“从事油气勘探开发和管理的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
四、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删去“掌握污染动态”。
五、建议将第十四条“盗油污染的防治”,修改为:
“油田所在地区的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会同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对各类生产设施加强安全保卫和巡查,防止盗窃油气污染环境的事件发生。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严厉打击破坏油气田生产设施、盗窃油气和运输被盗原油污染环境或者可能污染环境的行为人,依法给予处罚”。
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已建井场的土油池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修改为“已建井场的土油池应当按照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划逐步进行整改”。
七、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对行文顺序和内容进行调整。修改为:“油气勘探开发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因勘探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恢复,未按照规定进行恢复的,由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所在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单位代为恢复。恢复费用由油气勘探开发单位承担,恢复费用在成本中列支,专款专用”。
八、第五章法律责任有关条款按上述修改结构和表述上进行了相应调整。
除以上意见,委员们对个别文字也提出修改意见,在此不作一一说明。
以上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