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黑龙江省质量认证条例修改汇报

2022/07/16141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质量认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组成人员认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这部《条例(草案)》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我们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同志,对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组织了有关专家和企业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黑龙江省质量认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组成人员认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这部《条例(草案)》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我们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同志,对组成人员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组织了有关专家和企业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的修改,现将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一条中,促进经济发展包含了促进对外贸易的内容。据此删去“和对外贸易”的字样。

二、有的组成人员提出,省委、省政府已将发展绿色产业,作为我省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组成部分,绿色产品的认证工作应在条例中体现。据此增加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申请绿色产品的合格认证,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有关认证机构申请绿色产品的合格认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作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第八条。

三、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条第(三)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已包含审核质量体系的内容,文中规定重复。据此,删去“在审核质量体系的同时”的内容,将该项修改为“认证机构对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的单位,应当委托经国家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其产品进行检验;”

四、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一条第三款,“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的规定没有必要,且表述方法与前两款表述方式不一致。据此将其删去。

五、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九条关于咨询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咨询服务的规定,没有实际意义。据此将其删去。

六、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质量认证和质量认证咨询是两个层次的内容,应分开表述。据此将第(一)项修改为两项:“(一)质量认证活动;(二)质量认证咨询活动;

此外,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的文字表述也进行了认真的修改。对组成

人员提出的另外一些意见,经认真研究没有再做修改,现说明如下:

一、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十六条应增加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具备什么条件的内容。经研究认为,在本条规定的提供文件中已包含了认证咨询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再另行规定意义不大。

二、有的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的条件较低。考虑到这项条件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内审员管理办法规定的,还是与国家规定保持一致为宜。

以上报告,请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