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获得批准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工作的要求,组织编制市、县(市)、区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村庄规划相协调并纳入市城市总体规划。
保护规划的编制时限、内容以及相关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所辖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的专项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工作要求,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专项保护规划,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保护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发展改革、文化、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保护规划,加强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