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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法律责任

2022/07/16165 作者:佚名
导读: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规划部门依照权限给予处罚: (一)在历史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

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规划部门依照权限给予处罚:

(一)在历史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距离违反建设控制要求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由规划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由规划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改建、扩建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五)在历史建筑及其附属建筑设施内安装影响历史建筑使用寿命的设备的,责令限期拆除,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或者未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维护、修缮方案进行维护、修缮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所在地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在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空调散热器、照明设备等设施,或者在历史街区内属于非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在历史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设置临时商服用房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齐齐哈尔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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