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测绘、城建档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研究制订全市有关城乡规划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检查实施。
二、负责具体组织编制、调整、修订、评估、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
三、参与制定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及土地储备计划。
四、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的规划管理;组织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设计招标;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设计招标及审批;城市雕塑的规划、审批。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及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受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的申请,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审批、建筑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施工图(与规划有关的)审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市政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及战略性研究。
八、负责组织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的定位放线,核发《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九、负责指导、监督各县(市)区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管理;负责各区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保护街区、保护建筑的规划审批及管理;重点保护建筑的认定及管理。承担我市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及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规划测量工作。负责数字齐齐哈尔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十二、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及资质审核。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推广和应用各类新技术。
十三、负责宣传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工程进行查处;负责涉及城乡规划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工作。
十四、负责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