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草拟综合性文字材料、工作制度、计划、总结;审核各类文稿、文电收发存档、公文处理、政务信息、对外联络、宣传报导和对外接待;组织综合性调研工作;负责局领导交办的重点工作督办、检查、落实;承办局系统大型活动、各类重要会议;负责局长办公会议召集、会议纪要;负责电子政务、办公自动化、机要、保密和文书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人大议案、政协提案、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工作;综合协调市长电话交办事项;承办局机关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局系统安全生产、安全保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申报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固定资产的使用和保值增值;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具体组织编制、修订、调整、报批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审查、报批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控制和调整;参与制定全市经济社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源利用综合规划、区域经济发展规划。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及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由市政府确定的规划设计的招投标;负责组织城乡规划发展战略及公共政策研究;负责组织专业规划技术性审查、评审会议,负责研究、制订、修改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解决城市规划方面的技术疑难问题;做好规划工作技术进步和科技成果的审定、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全市重要规划成果的展示工作;负责局系统规划业务的综合、协调、指导;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审查和规划设计行业管理;负责市规划协会工作;负责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及办公室和市城乡规划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城市规划管理科
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的审核、评估论证、审批;组织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的竞选、评审;建筑立面设计方案的审查、评估论证、审批;负责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公布、存档;负责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受理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的申请,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制定年度用地出让及住房建设计划,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负责与国土资源部门对“招、拍、挂”建设项目的对接协调工作;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参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建设规划、用地计划研究工作;负责城市雕塑规划审批及管理;负责市规划与建筑艺术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局务会议的召集、会议纪要。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建筑设计方案的专业审查;负责经局务会议及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会议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立面及各项规划条件的技术复核;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核建筑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定位放线通知单》;负责房屋改变使用性质的审批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村镇规划管理科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县(市)区乡镇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管理;负责协调指导全市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乡镇、村屯规划编制统计工作;负责各区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乡镇规划设计成果的技术鉴定;负责对派驻各区的规划监督特派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全市新农村建设规划工作政策建议;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六、市政管线规划管理科
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的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建设项目内外部市政工程规划的审批;负责全市跨区域的重要市政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中心城区重要市政工程项目规划选址、市政工程规划审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及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热力等市政工程的规划审批;负责市政管线跟踪管理、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市政、路网、管线、交通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发展战略研究;负责提供地下管线动态管理数据;参与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编制及审查;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七、法规监察处
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收集汇编、宣传贯彻工作;负责组织起草、修改、报批城乡规划、测绘、城建档案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备案工作,并组织检查实施;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听证、行政处罚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卷审核;负责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负责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信访案件的受理、转办、督办及法律法规咨询答复工作;负责对局机关和基层单位的信访工作督办检查指导;负责人民群众建议征集工作;负责组织检查城市规划、勘察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制止、纠正或撤销违反城乡规划和测绘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行政许可;负责对各县(市)区规划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监督。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八、名城保护规划管理科
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与保护建筑保护规划;建立保护建筑和保护街区档案;调查保护建筑及环境现状,制定环境综合保护措施;组织评审可能对保护建筑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对保护建筑及附属设施翻建、修缮、外部装修、改修工程进行审批;对改变使用性质的公有房产保护建筑、拟腾迁的保护建筑进行审批;组织对保护建筑的普查和专家论证,设立保护标志牌;组织筹措名城与保护建筑管理专项基金;对修建性详细规划涉及的保护建筑、保护地带和保护街区,挖掘道路敷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等规划内容进行审核;检查、指导县(市)区的保护建筑管理工作。承担我市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九、党委工作部
负责局及所属单位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和统战工作;负责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中心组学习会、党委会的召集、组织安排;负责局党委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文件、文字材料的起草;负责局及所属单位的干部考察、目标考核、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负责局及所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改革和评聘审核;负责局及所属单位劳动工资工作;负责规划系统的干部培训、职工教育和普法工作;负责局及所属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负责局及所属单位外事工作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局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十、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工会、共青团和妇联工作。落实市直机关工委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