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公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以及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和立面效果图,并注明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和受理途径,接受社会监督。但是,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本条例作出行政许可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给予行政处罚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县(市)人民政府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