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齐齐哈尔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城乡规划在调整城镇布局,完善城镇功能,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合理利用土地,改善居住环境和投资环境,协调各项建设等方面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市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7月公布施行了《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在加强我市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和我市“三化”建设的不断深入,原有的《齐齐哈尔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发展的需求,特别是去年(2013年)12月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对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加强对城镇化管理,提高城镇化建设水平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结合我市实际,急需制定一部城乡规划条例,通过立法来提高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六十三条,对我市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现将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城乡规划管理体制。目前,我市9县(市)和7区城乡规划管理体制不一致。针对这一问题,在《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从而明确了市、县(市)和区各自的职责。
(二)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为保障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权威性,《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城乡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的总体协调、可行性的研究审查、审议工作。同时明确了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确立了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
(三)关于建筑间距。建筑间距一直是建设项目审批中比较重要和颇有争议的问题,但鉴于我市和县(市)区执行的标准不一致,又属于技术性问题,情况复杂,稳定性不足。为此,《条例》第三十七条只对其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市政府制定具体规定。
(四)关于执法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违法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由于我市市区已按省政府决定实施了相对集中处罚权,但九县(市)尚未开展,鉴于这种实际情况,为维护现有体制不变,即不增加机构,又便于以后县域开展相对集中处罚权工作,《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理的行政区域,由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机构处理,未实施相对集中处罚权管理的行政区域,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职能划分确定的机构处理”。
(五)关于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对违法建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部分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条例》根据我市城乡建设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对每类违法行为,都规定了较为详细的处罚规定。各项处罚规定是严格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进行设定,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出处罚规定的,不再重复规定。
三、《条例》制定过程
《条例》是2012年由市政府法制办和市规划局共同调研起草的。初稿形成后,起草部门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取各方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2013年11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十五届十七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13年11月28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初审后,我们在齐齐哈尔日报全文公布了条例草案,向全社会征求修改建议,并采取赴县、区实地调研,赴外地学习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相继召开了相关部门、相对人、县、区规划部门、乡镇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立法咨询专家等14个座谈会,充分保证了立法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使《条例》内容更充实和完善。2014年3月20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说明以及法规文本,请予审议。